当事人 |
王伟,景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伟、景华:本院受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王伟、景华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下午十四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定路1111号第二十三法庭进行证据交换,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