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明东,何小琼,何晓琼,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56民初3320号,307房地证2013字第5812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内容
(2021)渝0156民初3320号黄明东、何小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56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一、被告黄明东、何晓琼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借款本金 404 196.6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式:截至2021年7月26日,利息为14 952.62元、罚息789.76元。其后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404 196.69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7日起按照贷款执行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复利以借款利息14 952.62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7日起按照贷款执行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每年贷款执行利率以如下方式确定:自第一个重定价日(2021年1月1日,此后每年1月1日重定价一次)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贷款执行利率由最近一个月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9基点确定〕。二、被告黄明东、何晓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14 551元。三、若被告黄明东、何晓琼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对被告黄明东、何晓琼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63号1幢1单元7-3房屋(房地产权证号:307房地证2013字第58128号)处置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至第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