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柏建飞,孔德辉,第三人-余海娟,范国新,孔红霞, 徐州城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海娟、孔红霞:本院受理原告柏建飞与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孔德辉、第三人余海娟、范国新、孔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