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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贾伯兴,祝茂荪,屈明杰,戈建明,张建平, 无锡市北塘区大正仪器设备厂无锡市太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211民初736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戈建明:本院受理原告贾伯兴诉被告无锡市太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仪公司)、祝茂荪、无锡市北塘区大正仪器设备厂(以下简称大正仪器厂)、屈明杰、戈建明、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11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无锡市太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祝茂荪、无锡市北塘区大正仪器设备厂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立即归还贾伯兴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屈明杰、戈建明、张建平对无锡市北塘区大正仪器设备厂以其全部财产仍不能清偿本案判决主文第一项所负付款义务的部分,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驳回贾伯兴的其余诉讼请求。若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无锡市太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祝茂荪、无锡市北塘区大正仪器设备厂、屈明杰、戈建明、张建平共同承担。你方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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