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彭以林,李伟, 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豫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 公告类型 | 其他 | 
| 案号 | (2021)苏0581民初6703号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 
| 内容 | 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豫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581民初6703号原告彭以林与被告李伟、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豫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一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