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居强,姚连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324民初795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连军:本院受理原告胡居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24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姚连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居强59327.88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59327.8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0000元为限),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二、驳回原告胡居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