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永华,李华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07民初679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华国:本院受理原告曹永华与被告李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07民初67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