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强华,姚海林,曹健,满政德,夏春宝,张凯,徐长江, 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民再510号,(2019)苏06民终4147号,(2019)苏0602民初634号之一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长江:申请人张强华因与被申请人姚海林、曹健、满政德、夏春宝、张凯、原审第三人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及你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苏民再51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4147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634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指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民再51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