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兰州大绿洲花木科技有限公司, 皋兰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大绿洲花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皋兰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45194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355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六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