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永伴,黄月琼,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琼9005民初3787号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永伴、黄月琼: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告张永伴、黄月琼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琼9005民初3787号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一张永伴偿还上诉人贷款本息暂合计81,227元及利息(利息包含逾期利息和复利,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全部债务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25日为275,006.73元,本息暂合计为356,233.73元):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提出答辩,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将答辩状递交本院,以便一并上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