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吉兰英,王东育,王笃美, 海南铁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9007民初677号,(2021)琼9007民初679号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兰英、王东育、王笃美:本院受理原告海南铁路有限公司诉你们物权保护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9007民初677号、(2021)琼9007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