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翁武平,曹由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781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由之: 本院受理原告翁武平与被告曹由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7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由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翁武平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计算基数,其中2018年5月3日到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2020年8月20日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翁武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