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鸿文, 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 ,上海同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同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鸿文诉被告上海同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审理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