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方成,王思俊,范兵,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中鑫恒运储运(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兵:本院受理王方成诉王思俊、上海中鑫恒运储运(集团)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范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青东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