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陆少飞,刘浩,张伟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5民初5938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浩:本院受理陆少飞诉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本人公告送达(2021)沪0115民初59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浩、张伟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少飞借款262,000元;二、被告刘浩、张伟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少飞借款利息(以26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9,240元,由原告陆少飞负担4,000元、被告刘浩、张伟丽负担5,2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浩、张伟丽负担。现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桥法庭第三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110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