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夏禹,王林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4民初441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林珂:原告夏禹诉被告王林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 被告王林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禹借款900元;2. 被告王林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禹公告费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林珂负担。被告王林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