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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夏禹,王林珂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114民初441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林珂:原告夏禹诉被告王林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 被告王林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禹借款900元;2. 被告王林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禹公告费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林珂负担。被告王林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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