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辉,徐永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永晟:原告林辉与被告徐永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及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徐永晟立即偿还林辉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徐永晟立即偿还林辉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2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6日9时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高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