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储向龙,李明阳,,娄振,第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江西中顺汽车(抚州)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利辛县利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南京泽希运输有限公司 ,南陵县川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 ,南京联恒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储向龙、李明阳、南陵县川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联恒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储向龙、李明阳、南京泽希运输有限公司、南陵县川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西中顺汽车(抚州)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利辛县利达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娄振及第三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