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厉军,徐流英,沈勇,王惠雄,第三人-,骆幼萍,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骆幼萍: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沈厉军、徐流英、沈勇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惠雄及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骆幼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8日13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本部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