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元聚公司,巷初公司, 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巷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东巷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聚公司)诉被告广东巷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巷初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元聚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巷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将《我可以爆修为》一书从新笔趣阁书城APP(小米应用商店)移除;2.判令巷初公司赔偿元聚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3.判令巷初公司赔偿元聚公司维权支出及合理费用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09时30分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龙漕路128号)第九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若你方未到庭,法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