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德愿,施文言,张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施文言(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55某某某某0012)、张梅(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2某某某某1525):本院受理原告杨德愿与被告施文言、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暂计185950元(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59000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日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约为26950元);2、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