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贾龙, 永川区垚利副食超市 ,南岸区琰弘渝副食超市 ,两江新区渝琰副食超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两江新区渝琰副食超市、南岸区琰弘渝副食超市、永川区垚利副食超市:本院受理原告贾龙诉你们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24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