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卫红,李平锋,第三人-秦军焕,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军焕:本院受理原告刘卫红诉被告李平锋、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第三人秦军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