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学泽,张昌国,孙悦先, 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沪0115执26472号,(2021)沪0115执异168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张昌国,孙悦先: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执26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益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张昌国、孙悦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学泽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已受让该案的债权为由,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2021)沪0115执异1683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15执异16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刘学泽为(2020)沪0115执264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