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富生,张兰英,金良,乔月, 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富生、张兰英、金良、乔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四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四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6楼60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