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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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俊杰: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与被告王丽妤、胡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04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