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中歌门窗经营部、重庆优荣观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向丹诉被告两江新区中歌门窗经营部、重庆齐尔美瑞名家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分公司、重庆优荣观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齐尔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两江新区中歌门窗经营部签订的《重庆中歌门窗有限公司定购合同》;2、判令被告两江新区中歌门窗经营部与重庆优荣观建材有限公司双倍退还定金10000元,退还货款103000元;3、判令两江新区中歌门窗经营部与重庆优荣观建材有限公司以103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30日起至还清全部货款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30%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4、判令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承办法官:罗涛 联系电话:67188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