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魏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诉你、陕西永宁网络预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12民初2085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