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涵江电商产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03民初399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内容如下:王金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莆田市涵江电商产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金9030.12元;二、驳回莆田市涵江电商产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莆田市涵江电商产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7元,由王金平负担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