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松鸿,李建梅,林琼兰,王奇,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莆田市蓝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中汇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3民初235号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中汇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蓝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松鸿、李建梅、林琼兰、王奇: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汇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蓝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松鸿、李建梅、林琼兰、王奇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21)闽0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福建省中汇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808813.66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截止至2014年9月4日利息为1660994.98元,自2015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1808813.6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陈松鸿、李建梅对福建省中汇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510052013000837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以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在债权最高余额13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莆田市蓝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琼兰对福建省中汇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510052013000837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以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在债权最高余额364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王奇对福建省中汇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2013年3月12日王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以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在债权最高余额13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67419元,由被告福建省中汇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蓝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松鸿、李建梅、林琼兰、王奇负担395366.3元,由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2052.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