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迦明赢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王俊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俊杰:本院受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迦明赢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王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0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0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合肥路三楼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