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扬州奔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并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作出(2021)苏0211民催1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奔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刊登日期 202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