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妙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阜西支行的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妙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00100041 22059079,出票人为江苏妙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市海门区四甲镇头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票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出票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阜西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妙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阜西支行请求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