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建: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市大丰启扬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建、杨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裁定书。本案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51048元,并承付此款相应利息;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