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文一波、张辉明、海口桑德美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海口桑德五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洪泽泽清水务有限公司、烟台碧海水务有限公司、湖州桑德水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琼01民初425号民事裁定书,以(2020)琼01执保1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9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春桑德翔恒水务有限公司90%的股权。在原案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依法解除其中44%股权的冻结,剩余46%的股权继续冻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彩式回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