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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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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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金根、朱招香、陈于奕:本院受理原告吴峰与被告陆金根、朱招香、陈于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