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创隆食品配料商行:本院受理李一平诉你产品责任纠纷(2021)渝0108民初35827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22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