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孝波(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新厝巷5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罗秋月与被告施孝波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罗秋月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罗秋月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181民初7713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准予罗秋月与施孝波离婚;3.诉讼费由施孝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龙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民事上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