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内容 南京维亿嘉门窗有限公司、冷运军:本院受理原告田涛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通淮街38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