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江苏永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阿弥雅道江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倪国栋、张荔虹、郑春华、董治、范得仁及阿弥雅道江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永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国栋、张荔虹、郑春华、董治、范得仁及第三人阿弥雅道江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3民初99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