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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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季明飞:本院受理原告王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5%计算,自2021年9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南翔人民法庭(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5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