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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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凤文:本院受理原告黄奇煜与被告刘凤文、张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一、确认被告刘凤文与被告张鑫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二、判令被告刘凤文与被告张鑫立即办理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兴路283号水岸华庭18#楼601复式单元房产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三、判令被告刘凤文立即将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兴路283号水岸华庭18#楼601复式单元[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59362号]房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凤文、张鑫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