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五道粮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五道粮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瀚博汇鑫(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刘沧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就(2021)沪0110民初4232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内容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21)沪0110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针对上诉人的全部判令内容(即“被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五道粮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五道粮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