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老坛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八九零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陕03民初112号原告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陕西向阳餐饮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东方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老坛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市向阳烤鸭食品有限公司、宝鸡市宝中宝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八九零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