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9007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9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8月28日,利息116.61元、罚息617.55元;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收);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文娟负担,限被告文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