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肖志红,袁杏仙,周一平,周一军,周一芳,周一菊,第三人-, 无锡捷威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杏仙、周一平、周一军、周一菊、无锡捷威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志红与被告袁杏仙、周一平、周一军、周一芳、周一菊、第三人无锡捷威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