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无锡海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海纳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591民初1237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海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12379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海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