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程双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无锡爱源金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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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爱源金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程双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无锡爱源金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程双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