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鲍宽来,汪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芳:本院受理原告鲍宽来诉被告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汪芳向原告鲍宽来归还借款人民币10.3万元及利息(以10.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汪芳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青莲路68号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