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广华,杨碧丹, 上海圳塬压缩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碧丹、上海圳塬压缩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广华诉被告杨碧丹、上海圳塬压缩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 2、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利息232666元(计至2021年3月26日,其中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按年息24%计,自2020年7月27起至2021年3月26日按年息15.4%计); 3、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3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 4%计至实际支付为止); 4、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青莲路68号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






